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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健身受伤谁之过?学员起诉健身房,教练和学员分别承担责

    而由于健身教练的误操作

    伤势恶化

    学生愤怒将体育馆告上法庭

    鉴定结果表明

    自卑是主要原因

    不运动会导致受伤

    2020年10月21日,小溪(化名)来到小区楼下的健身房和大家一起锻炼身体。结果,在跟健身教练做健身操时,我的膝关节突然扭伤了。当天,小溪来到医院接受治疗,第二天就出院了。第二天小希又到另一家医院治疗,17天后出院。

    小希认为,他扭伤后,是健身教练自己复位造成的,导致了他的髌骨骨折。小希与健身房就医疗费和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遂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身房及健身房所在总公司赔偿她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85000余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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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练和学生有不同的责任

    2021年2月5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小溪的伤残评估、因果关系等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小溪右侧髌骨脱位没有造成任何残疾;小西右侧髌骨脱位后,教练未能正确复位脱臼的髌骨,并移动了他的右膝关节,可能会加重小西右膝的软组织损伤和关节积液。伤心。同时,鉴定机构还明确:小西患有髌骨关节发育不良,其右侧髌骨外侧脱位是由于髌骨关节发育不良以及右膝在半屈位时旋转所致。

    2021年4月14日,小溪对健身房提起诉讼。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健身教练未能正确复位小西脱臼的髌骨,并且活动关节的行为可能会加重他的伤情,但教练提供此类帮助的良好行为不应被抛弃。 。而小希自身的生理缺陷才是他受伤的主要原因。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健身房及其总公司对流道造成的损害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除不予赔付工资外,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综合认定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29000余元。 2021年6月29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健身房及其总公司赔偿小曦5800余元。

    小西不服一审判决,于2021年8月13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小西请求改判,支持其一审的全部主张:健身房及健身房所在总公司应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8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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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西认为,健身房没有对他的身体和参加的项目进行任何检查、风险评估或指导;健身教练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复位动作,不属于救生行为;医疗部门对所确定的费用金额和误工工资提出异议。

    健身房及其公司未同意小曦的上诉请求。他们认为,20%的赔偿责任和赔偿费用的确定已经达到上限。他们没有上诉和解,希望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小西的上诉请求。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侵权责任

    首先,本案中小希的扭伤是在健身房做集体健美操时发生的,而不是一对一的私人训练。作为一名健美运动员,小西应该预见到与此活动相关的某些风险。他应该了解并有能力判断自己当前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运动,以及运动的速度、强度、幅度,以避免运动损伤。小溪没有尽到对自己的照顾义务。

    小溪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健身教练在引导练习时做出了极限动作、过度负重动作、过度重复的连续动作、持续施压动作等。根据《法医鉴定意见》中解释的内容,可以看出,小希特殊的体质是导致其右侧髌骨脱位的根本原因。因此,仅就右侧髌骨脱位而言,小西对脱位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健身教练并非运动健康医生,不具备相关资质。处理不当,造成小溪二次破坏,损害加剧。教练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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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认定健身房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维持责任比例。

    关于赔偿金额

    小西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固定收入确实减少,故维持其工资损失主张,不支持一审判决。根据收据、收据等相关证据,将小希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金额修改为32000余元。

    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双方的责任认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健身房按20%的责任比例赔偿小曦共计6500余元;健身房债务无法偿还的部分,由健身房所在总公司承担。

    法官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效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实发生民事纠纷的,适用本法、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一审立案日为2021年4月14日,判决日为2021年6月29日,但小西受伤时间为2020年10月21日。因此,本案系施行前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健美运动员是对自己健康负责的第一人。进行体育健身活动时,应当充分评估自身身体状况和健身活动风险;健身房或健身机构要不断完善自身管理,加强教练准入。制度和应急救援保障机制,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有效保护健身从业者和经营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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