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小陈与某健身公司签订了两份《私人培训协议》。协议规定,A健身公司向小陈提供王教练的私教服务,为期两个半月,费用为2.5万元。
合同到期前,出于对王教练的信任,小陈与A公司续签了《个人训练协议》,合同于2024年6月1日到期,金额为10400元。
在续签《私人教练协议》中明确规定,如原私人教练因休假、调换或解聘等各种因素无法继续完成课程,A公司将保留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并且A公司还会推荐多名同级别的教练可供选择,以保证高质量完成剩下的课程。
第二份协议签订不久,小陈就被告知,王教练的球队已经全部换人并辞职,新球队将接手并安排相关训练。
更换教练后,小陈发现自己提供的私人训练服务与之前大不相同。存在不专业、订课难、无训练计划、教练频繁更换等问题。于是,他要求取消课程并退款。 A公司拒绝,双方因此闹矛盾。因纠纷,小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与A公司签订的私教课程协议,并退还其未履行的私教课程预付款14800元。
法官:健身房应退还费用
更换私人教练后,小陈是否有理由要求A公司取消课程并退款?
金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私人培训协议》约定,如原私人教练因休假、变更或解聘等各种因素无法继续完成课程,公司保留权利取代私人教练。同时,公司还将推荐多名同级别教练进行免费选拔,确保高质量完成剩余课程。虽然《私人培训协议》保留A公司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但应向小陈解释原私人教练无法继续完成课程的正当理由,而不是随意频繁更换。而且,根据公平原则,A公司作出更换原私人教练的决定后,小陈应该有选择权。小陈认为更换的私人教练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选择不继续完成剩余课程,也是情理之中。小陈主张未完成课程的退款总额为14800元,他主动将最低退款金额调整为12000元,该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终止小陈与A公司签订的《私人培训协议》,A公司向小陈退还服务费12000元。
法官说:
健身房私教消费是一种特殊服务合同。其签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双方的信任,具有很强的个人排他性。在个人训练服务关系中,消费者不仅想要锻炼身体,更看重高质量的个性化服务,以达到预期的训练效果。教练的教学能力、水平和教学模式是否与消费者匹配,将直接影响消费者。经验和履行合同目的。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私教协议》中明确规定,王教练为小陈提供私教服务,健身房应按约定履行合同。后来,由于王教练辞职,健身房安排了其他教练继续为小陈提供私人训练服务。虽然合同规定健身房保留在这种情况下更换教练的权利,但也应该提供多名同级别的教练供消费者选择。如果消费者认为更换的教练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并提供相应证据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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